9月18日,省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安徽省地下水管理条例》,将于2026年1月1日起施行。条例贯彻落实上位法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对地下水调查与规划、节约与保护、超采治理、污染防治等内容作出了一些细化补充规定,实施后将进一步织密扎牢我省地下水保护管理的“制度网”。
条例完善地下水状况调查评价制度,明确地下水资源调查评价、水文地质勘查评价、地下水污染调查评价主体。同时,细化地下水储备和动用方式,要求相关主管部门编制全省地下水储备方案,科学划定地下水储备范围,并规定动用地下水储备的流程。
在统筹地下水保护与利用方面,条例强化地下水节约保护,完善地下水取水总量控制指标和水位控制指标、地下水年度取水计划制定的主体和程序,严格地下水取水许可,推进引江济淮工程受水区工业和生活用水的地下水水源置换。明确按照国家规定建立健全地下水水权交易制度,支持开展多种形式的地下水水权交易,引导开展集中交易,并逐步将地下水水权交易纳入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体系。鼓励为地下水水权交易提供融资支持,促进地下水资源节约集约利用。
当前,我省地下水超采治理任务依然艰巨。对此,条例细化地下水禁止开采区和限制开采区的管理要求,明确分级编制超采综合治理方案,开展超采综合治理效果评估。同时,细化地下水污染防治措施,规定相关部门要根据本行政区域内地下水状况调查评价和地下水污染防治需要,划定地下水污染防治重点区,建立地下水污染防治分区分级管理体系。同时,确定并公布污染防治重点排污单位名录。
为健全监督管理职责,条例厘清地下水管理中水行政、生态环境、自然资源等部门的职责分工,完善协作配合,加强地下水监测。并规定建立地下水取水工程监管制度,对地下水取水工程登记造册,对报废的矿井、钻井、地下水取水工程等实施封井或者回填。(记者 范孝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