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善区块链证据举证责任分配规则 保障在线诉讼公平与效率


  区块链存证在民事诉讼中的应用,对传统举证责任理论提出了深刻挑战,尤其体现在证明责任分配规则与新兴技术特征之间的适配困境。区块链存证不仅技术结构复杂,还在根本上改变了当事人实施存证的行为逻辑与策略选择,冲击着以“谁主张,谁举证”为基础的传统举证责任原则,特别是在抗辩程序中证明责任转移的界限亟须进一步厘清。例如,对于具备可信来源的区块链证据,可要求反驳方承担证伪责任;而对技术控制能力更强、距离证据更近的一方,则应赋予其更重的证明义务。由此可见,现行证据鉴真中的举证责任分配规则已难以完全适应区块链存证的特殊性。

  从技术原理与法律逻辑的双重视角来看,全周期区块链存证所依托的保管链机制显著区别于传统书面保管模式。其去中心化、加密可溯的技术特性,要求对举证责任进行重新配置,以实现诉讼的实质性公平,避免因技术不对称导致当事人在诉讼中的地位失衡。具体而言,举证方应证明其存证操作符合技术规范、存证平台具备合法资质;质证方则有权就数据来源的真实性、链外存储环境的安全性及系统潜在缺陷等提出反驳。尤其对司法区块链等具备较高公信力的存证,应主要由抗辩方承担证伪责任。然而,当前立法尚未对区块链存证中的举证责任作出体系化安排,导致司法实践中出现审查标准不统一:部分裁判过度依赖存证平台提供的技术证明,部分则因技术复杂性而排除具有证据价值的存证材料,损害了司法裁判的统一性与公信力。

  阶段性存证进一步凸显了传统举证责任分配规则与新型区块链存证模式之间的张力。阶段性存证虽可确保数据上链后的完整性,却难以对“上链前”数据的原始真实性及存储安全性形成闭环保障,从而导致举证责任的重新配置,举证方必须重点承担电子证据来源真实性的证明义务,电子证据鉴真的责任重心发生显著前移。若举证方不能提供上链前数据生成的原始记录或经第三方验证的取证材料,则将面临证据证明力被削弱的风险。相应地,司法审查也需涵盖上链节点的中立性与合规性、链下存储是否符合数据安全法等规定的安全要求,以及数据截取是否完整。无论是从现行立法还是司法实践来看,区块链存证中的上链前数据均不适用推定真实规则,其审查需满足更严格的要件,包括电子数据来源清晰、取证与存储过程可追溯,视听资料需保持原始完整、未经剪辑或合成,这在实质上强化了举证方在数据生成与固定阶段的举证负担,体现了技术特性对传统证据规则的深层塑造。

  所以说,区块链存证拓展了电子证据鉴真中举证方和抗辩方举证责任的内涵与外延,改变了鉴真过程中的责任分配逻辑与重心。传统模式下以“保管链完整性”为核心的证明责任,已延伸为“上链前数据真实”与“上链后不可篡改”的双重维度。举证方除需证明数据上链后保持完整,还须证明存证操作环境清洁、平台合规、链外存储系统稳定。司法人员在审查时需综合考量存证主体的资质与技术能力、技术路径选择、系统安全性及存储合规性等因素。这对司法人员的技术认知能力提出了较高要求;若缺乏相应判断力,易导致审查失准,或流于对技术表象的过度信赖,或陷于对复杂存证的排斥性质疑,最终影响裁判的正当性与确定性。此外,若举证方与存证平台存在利益关联或实际控制关系,则应适用更高的证明标准,以防止技术优势的滥用。相应地,抗辩方的举证责任亦需依据区块链证据类型作区分设置,以实现诉讼对抗中的实质公平。

  总之,区块链存证的技术架构与运行机制在提升电子证据可信性的同时,也深刻重塑了诉讼中的举证责任分配格局。由于其技术复杂性与专业性,举证方往往处于技术优势地位,导致当事人之间在举证能力上出现结构性不对称。为维护诉讼公平,有必要基于电子证据保管链的特性,对举证规则作出如下完善:

  其一,举证方应承担基础证明与过程说明的双重责任。作为掌握技术优势的一方,举证方除提交证据外,还需履行基础说明和过程说明义务,即结合区块链存证原理,提供存证记录、系统说明及相关过程证据,以使对方当事人与审判人员能够理解证据的形成与保管逻辑。根据鉴真规则,实物证据的保管链可靠性通常须由接触人员出庭说明其来源、提取、收集与保管过程;勘验笔录、远程勘验笔录、在线提取笔录等“取证笔录”则可用于证实电子数据的来源与获取过程。与之类似,电子存证中的载体证据与过程证据实质上承担了“取证笔录”的功能。借助区块链技术将操作日志、版本信息及判定结果上链存储,可确保其不可篡改与可审计性。在此机制中,“过程证据”与“结果证据”的协同具有重要价值,过程证据为结果证据的真实性认定提供支撑。电子数据易被篡改、删除或隐匿,存在天然失真风险,对收集、提取、保管方法及相关“来源笔录”的审查,可为结果证据的完整性与真实性认定提供依据。

  具体而言,源数据存证因具备较强的原始性与完整性,可认定其具有完整证据能力,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直接依据;哈希值存证仅以哈希值形式上链,则该一致性可视为数据完整性的初步证据,但举证方仍需另行提交原始存储记录、系统日志等证明材料以补强完整性。针对“生成即存证”的全生命周期存证,鉴于其防篡改性与可信度较高,可认定其具有更强证明力,并相应减轻举证方的举证责任。当对方当事人对区块链存证真实性提出异议时,存证机构应出具书面说明或派员出庭,依据链上操作日志与技术记录对存证过程及系统可靠性作出说明,辅助法庭进行证据认定。

  其二,应合理配置抗辩方的反驳责任。区块链存证所形成的数字证据保管链具备较强的可信基础,其电子证据常被推定为真实,此时抗辩方需承担证明该证据被篡改或完整性受损的责任。已有学者探索“区块链存证+司法推定”“区块链存证+补强佐证”“区块链存证+不利自认”等规则,亦有观点认为《人民法院在线诉讼规则》第16条赋予区块链存证以真实性推定的效力。

  然而,从司法证明的实际效果看,一概要求抗辩方承担推翻证据的证明责任实属过重,实践中抗辩方往往难以有效质证。因此,有必要根据区块链存证的类型差异化确定抗辩方的证明责任。例如,对于阶段性存证,抗辩方仅需证明电子证据源头存在污染或来源不合法即可,此后来源合法性的证明责任转移至举证方;对于哈希值存证,抗辩方举证证明存证主体不中立或存储系统不可靠后,举证方须证明其未影响电子证据完整性;对于全生命周期存证与源数据存证,抗辩方则主要就电子证据保管链存在中断承担证明责任。

  综上所述,区块链存证背景下举证责任的分配,应在技术优势与诉讼公平之间寻求平衡,通过类型化规则构建既契合技术特性又符合证明规律的举证体系。

  (作者分别为中国人民大学未来法治研究院教授、助理研究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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