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法治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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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见习记者丁一 □ 本报记者 赵丽 “轻医美”在很多消费者看来操作简单、恢复迅速,因此被称为“快餐式美容”。事实上,“轻医美”也是属于医疗行为。但部分商家把“轻”的概念进行过度宣传包装,往往让人误以为风险极低;还有培训机构宣称“轻医美”既能让人变美又能轻松挣钱,使得不少消费者被“坑”进“轻医美”赛道。 针对“轻医美”乱象相关问题及其治理,《法治日报》记者近日采访了北京中医药大学卫生健康法治研究与创新转化中心主任邓勇、北京交通大学数据法学研究中心研究员陈子君。 记者:从事“轻医美”需要哪些资质?“轻医美”是否真的能让人“轻易美”? 陈子君:依照《医疗美容服务管理办法》的规定,医疗美容是指运用手术、药物、医疗器械以及其他具有创伤性或者侵入性的医学技术方法对人的容貌和人体各部位形态进行的修复与再塑。“轻医美”有助于其进行合理分类,但在属性上,无论项目多么“轻”,只要它破皮、侵入人体、使用了医疗器械或药品,就属于医疗行为,绝非监管的法外之地。 在实际操作中,就机构资质而言,操作机构必须持有《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且核准的诊疗科目中应包含“医疗美容科”或“美容外科”“美容皮肤科”等,在生活美容院、美甲店、酒店公寓等场所开展任何破皮项目均涉嫌违法。在人员资质上,操作人员必须是注册医师(通常是美容主诊医师),且其执业范围必须相关。护士只能在医师指导下进行辅助工作,绝不允许独立操作。 所谓的“轻医美技师”“注射师”等头衔,在法律和医疗规范上不存在,持这些头衔进行操作的人有可能涉嫌非法行医。 邓勇:“轻医美”的“轻”更多指的是创伤小、恢复期短,而非“轻易出效果”。像光子嫩肤、水光针等项目,对改善肤质、提亮肤色等有一定作用,但通常需要按疗程进行才能维持较好效果,且无法替代手术类医美对人体深层组织或轮廓的改变。“轻医美”并非“做一次就变美”,需结合个人肤质、术后护理等因素综合判断。 记者:既然“轻医美”入行门槛严格,为何有很多消费者在没有看到相关机构资质的情况下会相信对方,甚至随便找一家生活美容馆就敢接受“轻医美”服务? 邓勇:这种现象是多种原因导致的。 一些消费者认知不足。消费者对“轻医美”的专业知识了解有限,容易被机构的虚假宣传所迷惑,只关注价格和效果,而忽视了机构资质、产品质量和从业人员专业水平。 部分机构虚假宣传。一些医美机构声称“轻医美”不开刀、恢复快、费用低,可以让你“变美像喝咖啡一样简单”,用各种花言巧语诱骗消费者入坑,一些消费者难以抵御诱惑。 生活美容与医疗美容界限模糊。现实中两者的界限常被模糊化处理,一些生活美容馆用“微针护理”“无创抗衰”等话术规避监管,使消费者难以辨别。 记者:早在2023年,多部门就联合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医疗美容行业监管工作的指导意见》,就规范和促进医疗美容行业发展提出一系列针对性举措。为何“轻医美”中非法培训、无证经营、无资质开展相关业务等乱象仍大量存在? 陈子君:一方面与一些地方监管不严、执法不力有关,另一方面也说明将“轻医美”建构为一个严谨、科学、理性的医疗过程需要医疗机构和消费者共同努力。实践中,非法医美培训及操作可能带来高额利润,使得一些不法分子铤而走险。相较于高额利润,当前的违法成本还不足以形成震慑。同时,监管实践也面临一些现实困境。例如医美监管涉及多个部门,虽然上述《指导意见》强调了跨部门综合监管,但在实操中,各部门之间的协同配合、信息共享、线索移交、执法联动等机制是否完全顺畅高效,直接影响监管的覆盖面和打击力度。不仅如此,“轻医美”的专业性也对执法机关提出了更高要求。 记者:在您看来,针对“轻医美”行业的多种乱象,该如何有效治理? 陈子君:首先,针对相关行业的培训乱象,一方面,要明确责任主体,加强源头打击。市场监管、卫健、公安等部门应联合执法,严厉打击任何面向非医疗人员开展医美技术操作的培训。平台应对培训广告进行严格审核,推广主体无《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即禁止发布相关培训信息。另一方面,要积极建立正规的培训体系。引导相关权威专业组织牵头,为合规医师提供继续教育和专项技术认证,并将认证信息与监管平台打通,向社会公开,供消费者查询。 其次,针对“效果造假、P图宣传”乱象,强化广告合规审查。一是细化虚假宣传等审查规则,出台严格规定,要求对比图必须经公证机构公证,并标注全部真实信息(如是否同一时间、光线、角度,是否经过其他治疗等),否则一律视为虚假宣传。明令禁止使用术前术后对比图,以及严禁使用“娃娃针”“少女针”等暗示性、误导性营销话术,保证宣传内容必须基于药品器械的官方说明书,确保宣传内容的科学性和规范性。探索宣传内容的备案机制,机构所有宣传物料需提交至监管平台备案,随时备查。引入技术手段,鼓励平台利用AI技术识别和过滤过于夸张、明显P图的医美广告和案例。 最后可以建立官方或第三方“医美案例公示平台”,要求机构上传真实、未经修改的案例,接受同行和公众监督。 应探索合作共治的监管生态。在强化跨部门协同、建立常态化联动执法机制的同时,通过“行业禁入”“巨额罚款”等方式提高违法成本。 邓勇:应推动“轻医美”行业建立健全行业自律机制,制定行业自律公约,引导机构和从业人员自觉遵守法律法规和行业规范,加强行业内部的监督和管理。 同时还要加强对消费者的宣传教育,提高消费者对“轻医美”的认识和了解,增强消费者的自我保护意识和辨别能力。畅通消费者投诉 举报渠道,及时处理消费者投诉举报,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