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示函具体内容
2025年4月29日,湖北广电披露《关于前期会计差错更正及追溯调整的公告》,因其全资子公司湖北省广播电视信息网络武汉投资有限公司以及武汉分公司2023年度存在集客项目业务收入确认不恰当的情况,对2023年度涉及的收入进行了差错更正。
这一收入确认不恰当问题,导致湖北广电2023年年度报告相关财务数据披露不准确,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三条第一款规定。公司董事长曾文、总经理兼时任董事会秘书胡晓斌、财务总监张宏棣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四条、第五十一条规定,对上述行为负有主要责任。
依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五十二条规定,湖北证监局决定对湖北广电、曾文、胡晓斌、张宏棣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同时要求公司及相关责任人吸取教训,加强法律法规学习,提高规范运作意识,梳理业务,严格执行财务和会计管理制度,履行勤勉尽责义务,杜绝类似行为再次发生。公司需在收到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向湖北证监局报送整改报告。
若对该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在收到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在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公司相关情况说明
湖北广电及相关人员高度重视警示函指出的问题,将按要求及时提交书面整改报告,加强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企业会计准则》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学习,提升财务报告信息披露质量和规范运作水平,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推动公司持续、稳定、健康发展。
公司方面表示,本次收到警示函不会影响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将严格按法律法规及监管要求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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